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文件精神,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