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并发出通知。
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 第八条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第七章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如实提供情况,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
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第三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防治并举、失责必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应当暂缓表决。
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